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仟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永仟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周佳佩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