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國翔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KAN-527」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國翔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099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5111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KAN-527」車牌0面,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上揭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從而,聲請人將上揭扣押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