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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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316號債權人 劉哲銘 債權人 吳錫祿 債權人 陳政鈿 債權人 吳易昇 債權人 范梅德 債權人 凃昆宏 債權人 林人 和債權人 吳招明 債權人 劉柏儀 債權人 劉世淳 債權人 張淑閔 債權人 詹勝雄 債權人 侯宥任 債權人 詹榮凱 債權人 陳建良 債權人 林彥宏 債權人 周明綱 債權人 方宏進 債權人 林義凱 債權人 陳悅強 債權人 林正隆 債權人 林黃秋貴 債權人 陳金蓮 債權人 林明宏 債權人 康娟 債權人 莊芷盈 債權人 呂惠而 債權人 曾偉榮 債權人 姜賢妹 債權人 洪豊姿 債權人 陳瑞芝 債權人 沈光華 債權人 容金玉 債權人 吳佳樺 債權人 林碧雄 債權人 林一男 債權人 陳煥樺 債權人 吳俊豪 債權人 黃偉修 債權人 葉俊佑 債權人 朱竑姍 債權人 盧俐諺 債權人 黃伊妏 債權人 蔡宛靜 債權人 余正中 債權人 葉乃菁 債務人 惠怡 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洽輝
一、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件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向各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