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16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陳宜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麒贏科技有限公司林維建賴宜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應為「麒贏科技有限公司、林維建、賴宜暄」,聲請人民國108年12月6日聲請狀載「麒贏科技有限公司、林維建、 韓宜暄 」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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