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740號上訴人 莊通緒
莊錦興 莊錦綉 莊芳文 莊增祥 莊增瀧 莊增木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
羅健新 律師上訴人 楊宗昌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