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告 鄭宋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鄭星明鄭福川鄭得明鄭港生鄭國星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其等之住居所。
二、苗栗縣○○鄉○○○段75-35、75-53、75-1、75-37、75-38、75-48、75-52、75-45、71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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