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明松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壹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詹明松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嗣聲請人查得相對人詹明松於民國86年1月29日將其所有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設定新臺幣300萬元之抵押
權予相對人 張黃美 ,惟聲請人既為相對人詹明松之債權人,
則其如未塗銷不存在或已消滅之抵押權設定,自屬以財產權
為目的而有害於聲請人債權之無償行為,且系爭不動產抵押
權設定已有多年,依一般社會交易常情,自抵押權設定至今
,抵押權應已清償或減少,故請求確認相對人張黃美就相對
人詹明松所有之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擔保行為無效,該
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暨
確認訴訟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形成之法律關係。故本件調解之
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