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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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上訴人 林清雲 即被告被上訴人 林勇 即原告
林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叁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零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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