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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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4號債權人東泰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公司之法代正確姓名及提出釋明;若誤載併請更正
㈡.補正聲請人公司及法代之正確名稱及姓名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