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台北市○○區○○段二小段785地號等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而被告住所均設於台北市○○區○○街一段72巷30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