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45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41,430元,應繳
裁判費45,0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4,555元。
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送被告。準備書狀應記載請求所依據
之事實及理由(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須含借據、撥款證明、利率證明、還款明細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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