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陳永谷 即華昇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琬婷┌─────────────────────────────────────────┐│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臺幣)│││├──┼───────┼───────┼──────┼────┼────┼─────┤│001│亞東石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107年8月5日│5,100元│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行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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