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高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2,6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8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