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74號上訴人 鄭高拋 送達代收人 袁瑞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金門 等3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67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肆萬捌仟零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