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陸泰陽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63號),惟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陸泰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5萬6,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3,5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萬3,0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