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至溢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信弘 被告 陳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7萬30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00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