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德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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