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諺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壹瓶(驗餘淨重肆壹點玖伍公克)及無法與美沙冬析離之包裝瓶壹瓶,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忠諺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9年度偵字第14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第二級毒品美沙冬1瓶(淨重
45.09公克),經鑑驗確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紙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忠諺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褐色液體1瓶,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驗結果,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淨重45.09公克,因鑑驗取用3.14公克)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9年3月17日刑鑑字第1088028728號鑑定書、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堪認前揭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瓶1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瓶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爰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