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因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正被告之住居所、系爭土地最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