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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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82年4月29日│3,250,000元│83年4月30日│CH0000000│├──┼─────────┼───────────┼──────────┼───────────┤│002│82年8月4日│230,000元│83年8月5日│CH0000000│├──┼─────────┼───────────┼──────────┼───────────┤│003│82年9月20日│1,020,000元│83年9月21日│CH0000000│├──┼─────────┼───────────┼──────────┼───────────┤│004│82年10月7日│800,000元│83年10月8日│CH0000000│├──┼─────────┼───────────┼──────────┼───────────┤│005│82年11月4日│820,000元│83年11月5日│CH0000000│├──┼─────────┼───────────┼──────────┼───────────┤│006│82年12月21日│2,760,000元│83年12月22日│CH0000000│├──┼─────────┼───────────┼──────────┼───────────┤│007│83年1月21日│3,170,000元│84年1月22日│CH0000000│├──┼─────────┼───────────┼──────────┼───────────┤│008│83年2月28日│2,390,000元│84年3月1日│CH582926│├──┼─────────┼───────────┼──────────┼───────────┤│009│83年4月7日│1,180,000元│84年4月8日│CH58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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