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禾鼎精機有限公司
號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禾鼎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自民國98年01月18日起,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四紙,面額共計新臺幣1,100,110元整,經各票載發票日向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提示請求付款,竟遭存款不足退票,有退票理由單為憑,故該債務人依法應負償還票款之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禾鼎精機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61820│限公司│1月18日起│││││元│││││├──┼───┼─────┼──────┼──────┼───────┤│2│新臺幣│禾鼎精機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75600│限公司│1月20日起│││││元│││││├──┼───┼─────┼──────┼──────┼───────┤│3│新臺幣│禾鼎精機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98860│限公司│2月10日起│││││元│││││├──┼───┼─────┼──────┼──────┼───────┤│4│新臺幣│禾鼎精機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363830│限公司│2月15日起│││││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