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