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11月1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三、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並未到庭,另經本院命警前往被告位於新竹縣○○鄉○○路○段○○○巷○○號及新竹縣○○鄉○○路○段○○○號之住居所拘提均無著,有本院核發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在卷足憑。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