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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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 孫大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祐德 、 趙熙 中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標的為人民幣76萬5000元,換算新臺幣為353萬4300元【人民幣匯率以聲請時107年7月1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4.62計算;765000×4.62=0000000】,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依法應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