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4號原告 羅艷珍 (大陸地區人士,訴訟代理人 張明維 律師被告 張志成
張梓坪 上列原告羅艷珍(下稱原告)與被告張志成、張梓坪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68,043元(即起訴狀附表一編號3-5號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經本院前於民國104年7月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兩週內補繳裁判費,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該日筆錄、本院104年8月4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附卷可憑,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