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7號原告馬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素娥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旗昌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