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9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