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BUITHIT.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BUITHITHUYTRANG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BUITHITHUYTRANG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BUITHITHUYTRANG自行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以101年度執字第3050號案件之傳票向具保人即受刑人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1樓之居處送達,並於101年3月13日寄存於三民派出所,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應於101年3月27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惟具保人即受刑人未到案執行,聲請人遂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惟拘提未果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10日竹檢家執法101執助223字第019030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等卷證在卷可稽;經聲請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詢具保人即受刑人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外人居留資料,得知具保人即受刑人並未出境,且另有新竹市○○路○○○號3樓之住所,遂再向具保人即受刑人位於新竹市○○路○○○號3樓之住所送達,並於101年7月30日寄存於東勢派出所,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應於101年8月1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然受刑人亦未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遂再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向具保人即被告上開住處拘提,仍拘提未果,經函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具保人即受刑人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外人居留資料,確認具保人即受刑人迄今亦未出境,遂於101年9月26日以101年桃檢秋執丁緝字第4110號通緝書對受刑人發布通緝在案,現仍未緝獲等情,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7月19日移署資處丹字第1010111012號函暨所附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外僑口卡列印、迄101年7月17日之入出國日期紀錄、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9月19日竹檢家執法101執助513字第026154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9月18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10141821號函暨所附迄101年9月14日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外僑口卡列印、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等卷證資料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目前亦查無在監押紀錄,顯尚未到案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共計
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