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陳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陳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同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陳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正本或檢索資料在卷可稽;其中編號2、3所示之罪皆係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至於其餘各罪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111年度執聲字第821號卷內)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部分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詳如同表備註欄所示,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應慮及該等內部界限。準此,審酌受刑人附表所涉各該犯罪均係財產犯罪,且所涉加重詐欺犯行均集中在110年7月間,行為時間甚屬接近,犯罪手段亦均相同,僅因受侵害之財產法益歸屬於不同被害人,致須分論併罰,然此實係受刑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持續執行車手任務使然,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對其教化效果不佳,亦有害其回歸社會等情;此外,上述聲請書業已提供對法院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之欄位供受刑人填載,受刑人係勾選「無意見」並親自捺印在案,堪認本件應執行刑之訂定,業已給予受刑人表達意見之機會,爰就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0.07.05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35號110.09.07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35號110.11.162幫助一般洗錢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109年9月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金簡字第54號110.09.1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金簡字第54號110.12.083加重詐欺有期徒刑陸月110.07.2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111.02.0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111.03.154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叁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4至6)110.07.02(共3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號111.03.2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號111.04.215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即聲請書附表編號7)110.07.1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3號111.04.1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3號111.05.136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即聲請書附表編號8)110.06.30110.07.017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即聲請書附表編號9)110.07.07臺灣苗栗(聲請書誤載為「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8號111.05.09臺灣苗栗(聲請書誤載為「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8號111.06.138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0)110.07.1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42(聲請書誤載為「842」)、1059、115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聲請書誤載為「942」)號111.05.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42(聲請書誤載為「842」)、1059、115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聲請書誤載為「942」)號111.06.079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共肆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1)110.07.18110.07.20110.07.19110.07.2010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陸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2)110.07.18110.07.20110.07.20110.07.20110.07.19110.07.1911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共叁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3)110.07.18110.07.18110.07.2012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共叁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4)110.07.20110.07.20110.07.1913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5)110.07.04(聲請書誤載為「110.07.19」)14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6)110.07.13(聲請書誤載為「110.07.20」)15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拾貳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7至28)110.07.04(共5次)110.07.15(共7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7號111.06.10(聲請書誤載為「111.06.1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7號111.07.1116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共叁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29、30、32)110.07.05(共7次,聲請書將部分日期誤載為「110.70.05」)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3號111.08.18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3號111.09.1217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共貳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1、33)18加重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共貳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4至35)備註:編號4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編號5至6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確定;編號8至14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42、1059、115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確定。編號15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2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確定;編號16至18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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