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親自出庭並協同證人 林舜欽林鈺雪 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坤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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