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小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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