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4,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