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鴻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鴻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吳鴻孟前犯營利姦淫猥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
100年10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