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李建宏 律師被告丁○○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呂明燕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