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因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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