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0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04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鄭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4,574元,及自民國(
下同)94年12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
%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3萬4,57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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