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95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衣樂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瑾
訴訟代理人  孫漢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蕭楷 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