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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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95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衣樂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瑾
訴訟代理人 孫漢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蕭楷 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