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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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廖柏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廖柏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偵查後,因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持有槍枝,認其罪嫌不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58275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並於民國112年8月22日確定。惟扣案之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驗後,認具殺傷力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5日刑鑑字第1110096427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應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手槍或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持有,故均屬違禁物,本院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合先敘明。
三、犯罪嫌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275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嗣後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由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7282號處分書維持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8275號卷第103至105頁、114頁)。然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驗結果認具殺傷力等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1年8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5日刑鑑字第1110096427號鑑定書附卷可佐(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8275號卷第21至23頁、32頁正、反面),核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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