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聲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0號裁定,於抗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上開規定,視為提起抗告,然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冠霖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