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邸柏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邸柏瑋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1組(含電源線),是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1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9643號、111年度偵字第36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9月15日至112年9月14日,又該緩起訴處分於112年9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44號、110年度偵字第29643號、111年度緩字第2268號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44號卷第163至165頁及本院卷),是上開事實可以認定。
(二)本件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1組(含電源線)為被告所有,且被告是透過該電腦主機灌輸及安裝本案之「People系統」、「Archivarius3000.exe」等程式以方便違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等情,已據被告自承在卷(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44號卷第2至4頁),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44號卷第21至25頁),足認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組是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