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大未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英祥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劉裕富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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