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 梁元瑋 上列原告梁元瑋與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