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4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16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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