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涵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238,5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759,2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58,7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