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7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郭政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91年8月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最高收取3個月。
㈢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
臺幣13909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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