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О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理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