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五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宗仁 訴訟代理人 沈豪宏
鄭士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五一三一四││││限公司 朱陳蘭 │北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