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

債權人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樂冷‧跋初理嘞

代理人 汪志成

債務人日茉樂蔓‧ 加里亞魯

廖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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