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聲請再審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二五號抗告人 周景隆 上列抗告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三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二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其所謂「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而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亦即可為再審之新證據,必須具備於原事實審法院判決後始發現之「嶄新性」及明顯可推翻原有罪確定判決之「顯然性」要件始可。又利益於被告之合法抗告,如誤為不合法而從程式上駁回抗告,不發生實質上之確定力,可逕依合法之抗告,逕行裁定(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八十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抗告人周景隆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應受無罪之判決,對於原審法院一00年度重上更㈧字第二七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一)、原確定判決認定抗告人係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代統公司,該公司係統一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台北地區各學校產品銷售之代理商)之財務課長(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離職),與 蘇端正 (代統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業經判決確定)、 楊人豪 (已死亡,業經判決公訴不受理)自七十九年九月間起至八十年二月間止共犯業務侵占罪,無非依憑「庫存差異表」為據,但該「庫存差異表」係依月報表所製作,月報表既非原始報表,據此所製之「庫存差異表」即有問題;(二)、依「特販」(即代統公司為提高銷售業績,以低於市價且較便捷之方式銷貨予中盤商者)中盤商 黃萬得 (業經判決確定)所提之出貨單款項內容,並未載於「庫存差異表」所附月報表內,然依卷附相關支票、出貨單、轉帳傳票等資料顯示,黃萬得簽發之合庫支票五張,與其提出之出貨單及傳票票載數額相符,原確定判決認定「特販」款項已由抗告人所共同侵占朋分,未交付代統公司出納或會計入帳,其認定有誤;況經比對「庫存差異表」所附月報表,既未將特販款項列計,該款項或物品即未遭侵占,原確定判決竟認係抗告人侵占之數額;
(三)、證人 王翠香黃惠卿 於離職前、後之證詞迥異,原確定判決未採信證人離職後、歷次所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證詞,逕以王翠香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於八十年十二月五日審理時未經具結之證詞,及證人離職前遭 陳進財 (時任總經理,現任董事長)脅迫所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說詞,遽認「庫存差異表」係經盤點製作,及抗告人連續於業務上製作不實之「庫存日報表」,並持向公司陳報營運情形行使,足生損害於代統公司,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顯然有誤。(四)、同案被告蘇端正、楊人豪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上開民事事件審理時,均證實代統公司庫務管理 蔡哲倫 離職後,由 唐勝國 接任,抗告人並無兼管庫務業務而有填外帳或庫存日報表等情,此由黃惠卿證述公司出貨流程,亦可證實抗告人未偽製財務報表及庫存日報表行使;原確定判決竟以莫須有且無佐證、未經具結、未被他案所採信之傳聞證據,遽認抗告人與蘇端正、楊人豪共犯業務侵占罪,其認定事實顯有錯誤云云。綜觀抗告人前揭聲請再審意旨,或屬對於原確定判決證據內容之取捨意見,單憑己意所為之相反評價或質疑,或屬對構成犯罪要件事實為不同之解釋,其所主張之「新證據」,均為原確定判決法院審理時俱存在卷,為法院、當事人所明知,且經調查斟酌,要與上揭「嶄新性」之要件不合。且從形式上觀察,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欠缺「顯然性」要件,非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發現新證據」之情形。抗告人聲請再審之事由,原裁定認與前揭法條所定要件不符,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至原確定判決已審酌再證一至十一之出貨單、「庫存差異表」所附月報表、傳票、同額即期支票等證據資料,所為論斷,除合於非常上訴之要件而得依法提起非常上訴外,並非聲請再審之適法理由。抗告意旨猶執陳詞,就原確定判決法院已調查及依憑卷證資料所為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及已論列說明之事項,依憑己見,任意指為錯誤,再事爭辯,殊與上開法律所規定得聲請再審之新證據不相適合。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吳燦法官李英勇法官李麗玲法官張惠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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