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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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告 陳敏惠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黃怜瑄